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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任务,你有权拒绝。其次,如果该合同不平等构成显失公平,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因此,对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基于商业竞争或者长期合作等因素考虑,往往存在一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对己方不太公平的合同条款,而在履行完毕后又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的情况,那么,是不是只要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就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关于“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显失公平采取主观和客观二重要件说。而根据《最高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诉天津森得瑞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的观点,认定显失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

一是考察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公平原则的实质在于均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对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应结合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否适当等方面综合衡量。

二是要考察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生活经验或者交易经验。显失公平合同中利益受损的一方往往因为无经验,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种急迫的情况而非自愿接受了对方提出的条件。

如果不考虑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显失公平”的标准,而单纯以权利义务的客观的差异来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有违立法本意。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为保障交易的安全稳定,不能轻易否定一个合同的效力。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显失公平的定义,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对于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状态下的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不应纳入“显失公平”的范畴。所以如果你想以不平等为由解除合同是很困难的。

而且,一般主播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实质为服务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是也有例外,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主要考量主播是否接受经纪公司的制度管理、主播收入构成、以及主播工作内容与经纪公司营业范围是否匹配。如果主播可以可以自主决定直播内容、形式、在直播时间和场所上均有较大的自主空间,也无需遵守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直播所得的收益按比例进行分成,那么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两者发生纠纷按照非典型合同纠纷处理。如果经纪公司对主播的管理、培训、直播时间、请假、收益结算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体现更多的管理、从属特点,那么一般属于劳动关系,两者发生纠纷按照劳动争议处理,你可以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