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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重创滴滴的安全事件,也会重创货拉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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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上午,距离“23岁女子租乘货拉拉网约车跳车身亡事件”发生后的第18天,货拉拉发布了“关于用户跳车事件的致歉和处理公告”。

官方表示,对此次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再次向当事人车女士的家属致歉。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货拉拉在公告中承认平台在三个层面存在明显的问题:第一是安全预警的缺失,2月8日平台才从警方得知此事,对此异常事件未能第一时间觉察;第二是产品安全功能不完善,在跟车订单的行程录音等问题上存在关键缺失;第三是跟进速度慢,对本在悲痛中的家属造成了进一步的困扰。

对此,货拉拉表示将立即推进多项整改工作,包括升级安全事件处理流程,在跟车订单场景中上线强制全程录音功能、跟车人安全提示以及一键报警功能等。

针对网络集中反映的“货拉拉对司机审核把控不严”的质疑,官方称将严格司机准入制度,加强警企合作,扩充数据源,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作为准入参考,预计在3月29日全部落实。

货拉拉这则迟来的公告,似乎未能消解舆论的不满情绪。在货拉拉的官微热门评论中有网友批评道,“为什么不把安全措施做在前面?非等出事了才整改”、“如果没有曝光的话是不是就随便糊弄过去了”。

微博网友对货拉拉官方声明表示不满

2021年2月6日晚,23岁的湖南女孩车莎莎通过货拉拉平台搬家,在跟车途中从货车上坠落,因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涉事货拉拉司机称,女孩是自己从车窗跳下的。2月22日晚,有媒体记者沿货车驶过的路线比对地图导航,发现货车司机当时的三次偏航,都拐向了没有路灯照明的漆黑路段。

目前,涉事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在这次事件中,货拉拉作为货运平台,究竟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事发的关键6分钟里,没有录音和录像,货拉拉是否应该对随货乘车的乘客安全负责?

对此,全天候科技邀请了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律师上海玄略法律咨询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黄治国律师北京水波纹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科栋进行对话,分别从案情和责任归属的角度,对本次事件进行法律剖析。

在法律层面,有律师认为,被害人家属可以向货拉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合理的赔偿;但也有律师指出,货拉拉对随货乘车的乘客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作为一家大型货运平台,影响力越大,安全责任越大。毕竟在用户认知里,货运平台不只是中介,而是服务提供方。安全问题杀伤力有多大?滴滴的前车之鉴就是一面镜子。

以下是具体的对话内容,内容经过编辑:

全天候科技:为什么这起事件的真相,调查起来相当困难?

周筱赟:本案的关键,是事发的6分钟内到底发生了什么;是否由于司机实施了不法侵害,才导致被害人跳车身亡。由于被害人已经不治身亡,而嫌疑人如果坚持称与他无关,由于货拉拉称车内没有任何录音录像设备,要调查出真相非常困难。

全天候科技:涉事的货车司机起初配合调查后被释放,然后又被警方刑拘,网友觉得这是因为舆论压力导致的,您怎么看程序的问题?

王科栋:程序不存在问题。对于可能存在犯罪行为的情况,公安首先会调查取证,同时对于一些涉及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对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如果调查后发现没有确凿犯罪证据的就释放或者没有羁押必要的,也可以取保候审,补充调查后又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拘留条件的,也可以再次拘留。

周筱赟:涉案的货车司机在配合警方调查后被释放,是因为警方当时未掌握任何证据,无法证明司机有涉嫌犯罪的行为。2月23日,涉案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但不是此前大家猜测的涉嫌性犯罪。而涉性犯罪包括强制猥亵、强奸未遂等等。

作为刑事律师,我认为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事拘留了司机,是因为目前并没有掌握司机主观上有故意犯罪的证据,所以警方只能退而求其次,从过失的角度来搜集相关的证据。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包括了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情况。假设由于司机的疏忽大意,他本来应当检查车况,但他没有检查,副驾驶的车门、安全带都是坏的,从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全天候科技:此案中,货车司机承担什么责任?

周筱赟:从目前公开报道来看,舆论的质疑普遍集中在司机多次偏航,不按照导航行驶。这确实存在疑点,但光凭疑点是不能给人定罪的。在刑事案件中,有“存疑利益归于嫌疑人”的重要原则,即如果事实层面存在疑点,应该选择对嫌疑人有利的解释,而不是选择对被害人有利的解释。假设多次偏航可能是司机有性侵的企图,但也可能是有其他合理的解释。偏航这一行为,只能说存在疑点,但并不必然表示司机实施或想实施不法行为。

从我作为刑事律师的角度出发,本案确实有可能是司机涉嫌刑事犯罪,但也不排除是一起意外事件。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目前很难作出判断。期待当地警方用严谨的证据来回应公众的关切。

即使司机不构成刑事犯罪,被害人家属也可以向司机和货拉拉平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司机和货拉拉平台作出合理的赔偿。

全天候科技:作为货运平台,货拉拉对随货乘车的乘客负有怎样的责任?对货车司机是否有监管责任?

黄治国:多数人希望,平台未能尽到本应该且能够审查出侵权行为的义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我个人认为:货拉拉对随货乘车的乘客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货拉拉作为平台方和侵权行为(先假设实际承运人,即货车司机进行了犯罪,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为准)不具有因果关系,货拉拉并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即使没有货拉拉,货车司机的侵权行为仍会存在;

第二,货拉拉实际上既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即货拉拉本身不是实施犯罪的主体),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教唆或者帮助,因此没有可归责的行为;

第三,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如果因为个别司机的犯罪行为导致需要货拉拉承担法律责任,最终会造成其他使用平台获益的相关多数人利益的重大失衡。

王科栋: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此类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台对商品或服务明知/应知存在危害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对平台经营者资质审核存在疏漏、对消费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时,平台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第三方平台对于用户(乘客)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去上述法律规定——平台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明知/应知存在危害却未采取必要措施需承担连带责任外,就要看平台和用户之间订立的协议中,具体做了如何约定,并且有没有存在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而平台对于用户(司机)的监管责任,主要是上述规定中的——资格审查义务。非常有限的原因在于平台和司机之间并非劳动、雇佣关系。

全天候科技:目前争议较大的是,货拉拉没有要求货车司机安装车内监控,以及对于货车司机载客,货拉拉说自己管不着他们,您怎么看货拉拉这两个说法?

黄治国:电商平台经营者就某行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应至少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电商平台经营者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情形,即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第二,未采取必要措施,即客观上对相关情形采取放任态度。

安装了车内监控,是不是就是“采取了必要措施”?想实施犯罪的人,是不是也可以关闭车内监控?监控就一定能阻止、预防实际承运人(即司机)犯罪么?我想,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就可以回答我们对“必要措施”的认定。

当然,我们都希望“平台”是健康有序的平台,是新技术、新模式的引领者和召集者,“平台”在便民、提效的同时,如果能履行更严格的审查义务,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对进一步维持社会平衡,也有积极的作用。

王科栋:关于监控和跟车服务:这两点应结合来看——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在驾驶室安装监控设备的必要性其实并不大,即使要安装也应针对货物本身(货物受损时为争议解决提供依据)。

但是问题在于货拉拉对于跟车服务并无明令禁止——从《“货拉拉”平台安全规则》中来看,货拉拉并未禁止乘客跟车行为,同时明确了司机对跟车人的提醒和注意义务。

所以,平台既然默认许可了“可以跟车”,那么对于跟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来看,安装监控(或者要求司机安装监控)显然是有必要的。

《“货拉拉”平台安全规则》第三条之(二)规定“跟车人:司机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运输服务需求方要求乘坐提供服务的车辆,随货物一同到达目的地的人员(平台不建议跟车,如确需跟车,跟车人数不得超过2人)”。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保护自身及其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司机在接单过程中,同时应尽到保障跟车人安全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斗气飙车,不货厢载人、不抢行、停车时确保停车位置安全、开车前确认货物已装载并固定完好、跟车人已上车并坐稳、提醒跟车人系安全带、确保安全带可用,开车不分心、不疲劳驾驶等。”

全天候科技:货拉拉APP信息服务协议中提到,司机与货拉拉平台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也就是说,货拉拉司机其实并不属于货拉拉员工,那么如果司机涉嫌犯罪,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承担的责任又有哪些?

黄治国:“责任”分为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如第一条中所述,我认为货拉拉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果履行了《电商法》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规定的法定义务,结合货拉拉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对犯罪司机的行为没有纵容等假设,我认为货拉拉无需对犯罪的司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是也是对使用了货拉拉平台,已经或将要享受货拉拉平台提供的便利、高效服务的群体(公众利益)的保护。

王科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由员工及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平台声称与司机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和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构成事实上的雇佣法律关系,是两个概念。如果有证据证明平台和司机之间构成事实上的雇佣法律关系,那么此时司机行为就属于一种职务行为,平台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也有外卖员送餐过程撞伤行人,法院判决外卖平台担责的案例。原因就在于双方签订承揽协议中虽然约定了发生事故纠纷时平台不担责,但是从平台对外卖员的人身管理、工作报酬支付形式等因素来看,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雇佣法律关系。

全天候科技:《交通安全法》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但搬家人坐在副驾驶算不算人货混装?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存在监管漏洞?一旦出现事故或纠纷,到底是谁的责任?

黄治国: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车厢不得载客”,但副驾驶位本身就是给人乘坐的,因此,坐在副驾驶不属于“人货混装”。

王科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载客主要是指营运性质,货拉拉跟车服务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这一点。关于监管责任还是前面提到的,对于跟车服务中平台和司机对于乘客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范围问题,鉴于乘客是自愿跟车,因此这个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应过大。一旦出现事故和纠纷时属于谁的责任,也要因事而论,但总的来说此种情况下平台承担责任的范围是有限的。

全天候科技:当年滴滴因为网约车事故损失巨大,并引发强监管。为什么当时没有促成货运平台整改?这起事件可能对货拉拉等货运平台带来哪些影响?

黄治国:平台以及平台经济同样遵循萌芽、成长、发展、壮大的过程。平台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义务应当与其行为性质、享有的权利相对等”的原则,应承担不同的责任,反映在司法层面就会体现为认定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时的标准,会有宽严相济的动态变化。

货运平台目前还处在萌芽和成长阶段,需要全社会呵护其茁壮成长。其所处的阶段,以及货运本身的矛盾冲突未大量产生,可能是无需“整改”的原因。

这起事件,可能会导致要求货运平台承担较其产生初期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这种“严格”不是指之前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现在需要负责。而是指在认定其主观过错时可以要求其承担与之发展阶段、技术能力、经济实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王科栋: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对于一个新兴行业来说,个人认为有争议完全可以理解也并不是一件坏事,同时更多的舆论关注,也能更好的监督平台自纠整改、促进立法和行政层面的查漏补缺。

就像目前货拉拉发布道歉和处理公告,提到了下一步平台整改的具体工作。例如在跟车订单场景中上线强制全程录音功能;强化已有的安全功能,包括行程分享、紧急联系人、跟车人安全提示、一键报警、号码保护等功能;试运行车内车外货厢全程监控;加入位置保护功能,对路径偏航,长时间停留等异常状况,第一时间进行识别和预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