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4月30日发布的斗鱼年度报告当中,“反垄断”(Anti-monopoly)一词出现了26次之多,而“反托拉斯”(Antitrust)一词也出现了6次之多。在任何一家中国互联网公司的财报当中,这种频率都是前所未有的。
不用说,上述词汇大部分出现在“风险提示”部分,告诉投资者:斗鱼和虎牙的合并仍然悬而未决,是有风险的。在合并进展方面,这份财报没有提供任何新的有效信息。我们只知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从去年12月开始,就在评估这次合并的市场影响——这是各大媒体早就报道过无数次的。
直到目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巨头的并购行为,就算予以处分,也仅仅止步于罚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罚款的上限很低,没有什么威慑力。但是,监管部门还握有几项更强大的武器,至今市场尚未见识其威力。
2021年2月7日印发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定稿),整个第四章都用来监管“经营者集中”(也就是并购整合)行为。这一章的内容不但具体,而且宽泛,几乎考虑到了互联网公司进行并购的所有方面。在这种监管政策下,是不可能打擦边球,更不可能蒙混过关的。我们可以看看下列规定:
即便并购行为没有达到明文规定的申报标准,反垄断执法部门仍然可以主动展开调查。
如果并购的一方为初创企业或新兴平台,或者市场内的竞争者本来数量就较少,反垄断执法部门将予以特别关注。
对于具备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并购,反垄断执法部门可以要求其剥离有形或无形资产、开放数据或平台基础设施、修改平台规则或算法等。
斗鱼与虎牙的合并是一个标志性事件。从今年1月到现在,市场上已经出现了许多彼此冲突的传闻,至今尚未有完成的时间表。这起合并案一直被审查到今天,其实已经显示了监管者的态度:互联网巨头依靠并购进行市场整合的时代正在迅速消逝。
过去几年,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巨头都在各种各样的平台领域进行了大规模的、导致市场集中度提升的并购:
腾讯主导了QQ音乐与海洋音乐的合并,从而构成了现在的腾讯音乐集团。
阿里巴巴先后增持菜鸟物流、饿了么、大润发,将它们从联营公司或投资公司升格为控股子公司。
字节跳动每个季度都会进行多起并购,虽然其并购方向主要是指向教育、游戏、数据等技术解决方案,而不是平台领域。
美团收购了一些餐饮SaaS公司,以加强线下业务;当然,竞争对手阿里巴巴也不遑多让。
上面列出的只是冰山一角。你可能会争辩说:这些并购大部分并未妨碍市场竞争,是正常的企业行为云云。但是请注意,监管文件赋予了反垄断执法部门极大的调查权和裁量权,可以考虑并购行为对市场进入、对技术进步、对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等等。只要在上述任何一个方面构成了影响,并购就有可能被叫停,乃至被要求“恢复原状”。
从刚刚结束的对阿里的调查,以及正在进行的对美团的调查,还有传说中的(尚未有官方证实)对腾讯音乐的调查,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监管者的着眼点——绝不会再放任互联网平台侵蚀小企业、小生产者的利益。互联网平台必须为这些小生产者搭台,让它们唱戏,因为它们才是创造就业的最大源泉。
可以想象,对小生产者的保护,很快就会扩大到对内容创作方、新兴品牌方的保护。例如,站在让主播赚钱的角度,直播平台当然是越多越好,最好大家都猛烈砸钱,虽然投资人会很不开心,但是大小主播都能赚到不少钱;站在让新国货品牌赚钱的角度,电商渠道也是越多越好,这样才能构成渠道之间的竞争,而不是店大欺客。
也许监管者最后还是会批准斗鱼与虎牙的合并,腾讯音乐也不会真的受到很大影响;但是,如果监管者提出的条件是“数据不得互通,用户不得互通”,乃至“内容采购也不能互通”,那边这种并购还有什么意义呢?要知道,过去两年,互联网巨头讲给资本市场的故事,就是“通过数据共享打通内部资源,从而实现更高效的变现”。一旦这种事情不被允许,平台的规模效应就要土崩瓦解了。
很多人至今还抱有幻想,认为反垄断会止步于极少数的“头部平台”。我的观点恰恰相反:既然反垄断的车轮已经开动,那么一切“平台型公司”或早或晚皆会受到影响,无人能独善其身。“平台型公司”的范围,可以参考2021年4月13日被召集参加“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的34家公司:
爱奇艺、百度、贝壳找房、滴滴、当当网、多点、京东、快手、美团、每日优鲜、奇虎360、去哪儿网、搜狗、微店、58同城、新浪微博、字节跳动、哔哩哔哩、叮咚买菜、饿了么、国美、盒马生鲜、拼多多、携程、小红书、阅文、苏宁易购、阿里、贝贝网、蘑菇街、网易(严选)、云集、唯品会、腾讯。
这份名单非常齐全,不但涵盖了跨行业霸主,也涵盖了细分市场霸主;不但涵盖了母公司,也涵盖了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不但涵盖了电商交易类公司,也涵盖了内容类和社区类公司。其中甚至包括了国美、苏宁这种从线下起家的公司,网易严选、云集这种明显不是行业头部的公司,以及哔哩哔哩这种用户口中的“小破站”。我的基本假设是,这些公司的并购行为,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昨晚我跟一位平台经济反垄断方面的法律专家对话,我们的一致意见是:那些尚未上市、待价而沽的独角兽公司,估值恐怕也会被猛杀一波。目前,对互联网平台并购行为的审查主要还集中在横向领域;但是谁也说不准会不会延伸到纵向,例如平台方收购内容方、平台方收购技术商或品牌方等。不要忘记,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当中,对“市场集中行为”的定义不仅限于平台之间的收购——凡是有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提升的并购行为,皆在考虑之列。
有些投资者认为,海外并购可能受到的影响较小,毕竟那是为了互联网出海,而不是为了在国内提升市场集中度。问题在于,在算法出口管制、数据隐私管制的大背景下,国内互联网平台要深度整合海外公司,也会变得越来越难。如果仅仅是收购,而不进行任何技术和数据的整合,这样的收购的意义会很有限。
从阿里巴巴的先例看,VIE架构不构成对反垄断审查的阻碍。从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的参会方看,互联网巨头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会受到监管。这样,企图以任何方式回避监管都是不现实、不理智的,我相信那些最顶尖的互联网企业家不会犯这种错误。
那么,解决方案就呼之欲出了:主动暂缓一切大规模并购才是合理的答案。首先暂缓的当然是平台之间的整合,就算能通过,也会面临诸多限制;其次可能是平台对基础设施或技术提供商的整合,因为它会急剧加强平台自身的地位;最后则是平台对内容方或品牌方的整合,这是现在最时髦的选项。
或许有人认为我太悲观了,但我认为一点也不悲观。互联网平台的业绩增长肯定会受到严重影响,但是如果真能以此为契机,强化对小生产者、小内容方的保护,促进互联网经济利益的再分配,那也不失为一件好事。只有这些小生产者、小内容方赚到了钱,整个互联网生态系统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至于效果如何,只能有待时间验证了。